行政復議決定書
郟政復決〔2021〕第24號
申請人:李某某。
被申請人:郟縣城市管理局。
住所地:郟縣龍山街道行政路中段。
負責人:趙志杰,任局長。
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1年4月4日的罰款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一案,本機關依法受理。在行政復議期間,申請人李某某向我機關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本機關予以批準,決定本案行政復議終止。
2021年7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