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
2019年9月,于某駕駛的小型汽車,在濟南市歷城區(qū)某省道與趙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。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城區(qū)大隊認定,于某無責任,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。
事故發(fā)生后,于某與趙某簽訂《事故處理協(xié)議書》,載明“于某收到事故處理賠償金2000元,雙方無異議,今后兩清無責”。于某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(yè)保險,后于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,保險公司對于某的車輛損失進行了先行賠付,于某向保險公司轉讓了索賠權。后保險公司因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糾紛將趙某訴至法院。
法院審理
于某在保險事故發(fā)生后,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之前,與趙某達成調解,于某收到趙某的賠償金2000元后,表示雙方“今后兩清無責”,應認定于某明確放棄對趙某要求其他賠償的權利。綜上,保險公司要求趙某支付代償賠償金的請求,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,故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說法
濟南市歷城區(qū)法院立案庭(訴訟服務中心)一級法官張本榮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六十條規(guī)定,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,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,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。前款規(guī)定的保險事故發(fā)生后,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,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,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》第六十一條規(guī)定,保險事故發(fā)生后,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,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,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。根據上述規(guī)定,于某與趙某達成和解,放棄對趙某請求其他賠償的權利,保險公司相應的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。保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于某進行了理賠,保險公司可以另案向于某主張返還理賠款的權利。
部分被保險人缺乏相關法律意識,誤認為發(fā)生交通事故達成和解并獲取了肇事者的車損賠償后,仍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全部理賠。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旨在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,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賠償,但被保險人不能因保險賠付而獲取過分收益。事故發(fā)生后,若已達成賠償協(xié)議并免除肇事者其他責任,則喪失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的權利。保險公司在不知和解協(xié)議的情況下作出的理賠,屬于不當得利,被保險人應予返還。